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局直属各高中、民办学校:
为做好鞍山市2025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6号)《关于推动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教发〔2024〕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提出鞍山市2025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2025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坚持全面发展与减轻负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方向性与科学性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基础要求和选拔功能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效推进和深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报名工作
凡具有我市户口和长期居住在我市外地户口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不得报名)。具备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八年级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届初中毕业生、回流生在户口所在地的招考办报名。报名工作实行报名和填报志愿分离的方式,具体内容见《2025年鞍山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相关规定》。
三、招生录取
1.招生计划
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因地制宜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增加学位供给,招生计划按全市毕业生人数实施动态调整。根据2025年我市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各普通高中办学承载能力,结合各普通高中实际,确定鞍山市2025年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内容见附件。
2.志愿设置
城区普通高中志愿设置分四个批次:
第一批次:鞍山市第一中学志愿。
第二批次:五所省示范性高中(鞍山市第三中学、鞍山市第八中学、鞍钢高级中学、鞍山市田家炳高级中学、鞍山市第十三中学)3个志愿。
第三批次:特长生志愿。具体志愿设置按《鞍山市2025年城区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批次:公办一般高中(鞍山市第五中学、鞍山市第六中学、鞍山市第二十四中学、鞍山市矿山高级中学、鞍山市朝鲜族学校)和民办高中(鞍山市新世纪实验学校、鞍山市兰开高级中学、鞍山市华育高级中学、鞍山市育英学校、鞍山市千山高级中学、鞍山市文华学校,排名不分先后)共5个志愿。
往届生不允许填报省示范性高中志愿,只能填报公办一般高中志愿和民办高中志愿。
3.录取原则
先省示范性高中后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省示范性高中先鞍山市第一中学后其他省示范性高中;鞍山市第一中学先竞争后指标。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总成绩分数并列情况,先按照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由高到低录取,如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再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分为四段:
第一段为鞍山市第一中学录取。先录取鞍山市第一中学竞争计划,再按照各初中学校分得的鞍山市第一中学指标数录取指标到校计划。鞍山市第一中学录取的各初中学校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30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30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收回后,用于录取其他初中学校填报鞍山市第一中学志愿的高分考生。鞍山市第一中学统招生录取结束后,录取其特长生招生计划。
第二段为五所省示范性高中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的方式录取。五所省示范性高中首先根据各初中学校进入指标到校考生的第一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如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示范性高中,再根据未被录取考生的第二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依此类推,录取第三志愿。对此时省示范性高中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初中学校未被录取的指标数,按照上述原则在初中各校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如仍有省示范性高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对各初中学校的剩余指标统一收回,在城区所有初中学校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省示范性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140%所居名次的分数。
第三段为除鞍山市第一中学外其他特长生录取。具体录取办法按《2025年鞍山市城区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段为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的录取方式。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根据普通高中招生总人数、试题难度及考生成绩设置录取最低分数线。
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结束后,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出现学位剩余,可面向未被录取学生开展补录,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在原招生范围内补录。补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地同时进行,高中各校(含民办高中)不允许自行补录。具体补录时间和办法,根据录取结果另行通知。
4.优待政策
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和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四、相关规定
1.省示范性高中执行指标到校政策
鞍山市第一中学招生计划(不含各类特招生)的8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城区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含各类特招生)按照整体分配原则100%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
在所在学校连续就读且学籍满两年以上的考生享受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考生是否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由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办)负责审核。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高中比例,鞍山市第一中学继续试点面向腾鳌经济开发区招生。录取条件为报名且中考成绩达到鞍山市第一中学竞争分数线。腾鳌经济开发区报考鞍山市第一中学的考生可兼报海城市各高中。
鞍山市第十三中学和鞍山市矿山高级中学继续定向招收在千山区报考的应届毕业生。鞍山市第十三中学定向招生计划为46人,招录工作在省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进行;鞍山市矿山高级中学定向招生计划为38人,招录工作在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结束后进行。
继续做好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和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具体要求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鞍山市朝鲜族学校八年级、九年级在籍学生享受直升朝鲜族学校高中政策,完成直升录取剩余指标面向全市招生。原朝鲜族学校、现四至七年级学生享有朝鲜族高中保底录取政策,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3.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从2020年起外地市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允许招录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被我市各高中录取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普通高中入学资格。高中各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高一年级上学期不允许转学。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并建立学籍的学生转入外地市就读需要按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高中招生政策并上报市教育局。
附件:鞍山市2025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