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教发〔2022〕3号

鞍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辽教发﹝202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抓好贯彻落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紧紧抓住突出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加强区域协同,定向发力、精准施策,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效率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倾斜和支持力度,不断改善乡村教师教学条件、落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政策,为乡村教师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着力培养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助力乡村振兴。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激发乡村教师扎根乡村、服务乡村的任教热情。大力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注重选拔能力素质过硬的党员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积极发展优秀乡村教师党员,提高乡村教师党员比例。大力培养先进典型,遴选最美乡村教师。

(二)创新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可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人口流动、乡村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充分考虑人口政策、新课程改革等实际,科学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每2-3年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教育、编制部门要在符合现行编制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要。加强乡村教师编制使用效益评估,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严禁按标准核编后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

(三)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积极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提高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的招聘比例。加大思政、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心理健康等紧缺学科专任教师的招聘力度,保证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四)大力加强乡村教师的培养

实施“鞍山市乡村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扩大培训规模,每年培训100名左右乡村骨干校长教师。推进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通过名师工作室送教、导师团送训、学科骨干跨区域交流及优秀教师支教等方式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加大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力度,组织骨干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

(五)建立乡村教师保障体系

推进落实乡村教师职称、差别化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乡村教师在生活和工作上存在的困难,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水平,提高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委和政府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成效纳入各县(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和各级政府教育履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把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考量内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组织、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工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督导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鞍山市教育局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中共鞍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