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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6-11来源:作者: 点击:


    市校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校车办、各相关学校: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和服务运营机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此页无正文)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市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方针,多形式并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出行环境。

    三、工作原则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校车管理要坚持以县为主、市县同权、严格准入的原则。

    四、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我市将校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8家。按照市县同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情况,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

    1.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2.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上报和年审工作,全面掌握现有校车状况及校车需求。

    3.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

    1.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和年审工作,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交通局

    1.做好有关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求意见的回复,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督导各县(市)区交通部门及时改善在普通公路上校车行驶路线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住建局

    1.加强城市道路维护,及时改善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应急局

    1.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牵头调查较大校车安全事故,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

    1.加强校车安全经费保障,按照现行《鞍山市校车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鞍校车办发[2015]1号),足额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校车服务。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税务局

    1.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实施校车服务许可年审制度

    1.继续实行校车许可制度。审批条件及流程按照《方案》执行。

    2.实施校车许可年审制度。校车许可年审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进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校车服务者向本县(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年审申请,各城区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年审申请。具体程序参照《方案》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由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对校车许可进行年检,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关于校车运营情况综合评估的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市教育局的综合评估情况予以审核。按照《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不予核发校车许可;已经发放许可的,不予年审。

    3.加强对校车运营等的管理。一是加强监控终端管理。市校车办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校车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校车监控终端管理,对属地校车运行状况进行数据汇总、数据分析、形成工作建议,定期报送给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发现校车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校车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将纳入市县两级监控平台监管作为校车审批、年审的依据。三是依法补充校车。如遇使用数量不够,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补充校车: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本地区校车管理专门机构职责,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市政府要将各县(市)区、各单位校车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筹措经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并通过建立财政投入与税费减免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校车基本运营费用实行“保底”政策,保障校车稳定运营。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坚决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送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要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乘人员管理,坚决杜绝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非法营运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黑校车”,不乘坐未经许可,超员等违法违规车辆等。宣传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