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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鞍山市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1-03-15来源:作者: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辽教发〔2021〕15号)文件要求,深入做好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决定在鞍山市教育系统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狠抓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为建设高水平安全文明校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要通过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织牢联动网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防范和遏制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全面建立市、县(市)区、校三级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有效形成部门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有效、处置程序规范的工作局面,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咏梅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政策法规科、高中教育科、义务教育科、高职成教育科、督导室、学校安全管理科、教师工作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2698076、2698009。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各相关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并将工作机构、联系电话及时向师生和社会公布。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教育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中小学生守则》,细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全体中小学生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二要加强安全法治教育。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利用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安全教育日等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法治教育活动,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行为习惯。三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快推进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和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学校心理育人新体系,大力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健全异常心理学生档案和跟踪教育台账,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四要加强专题预防教育。要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宣传橱窗、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
    (二)全面细致排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围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制度措施、队伍建设、责任落实、宣传引导、教育惩戒、条件保障等方面,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各相关学校要对全校学生开展全面梳理排查,通过与家长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与学生“一对一”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状况、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要及时查找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对情绪异常、有暴力倾向、有小团伙迹象、特殊家庭等学生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干预;要全面排查涉生矛盾纠纷、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并建立台账。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三)消除矛盾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各相关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与家长进行沟通,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举一反三,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防控化解风险、营造良好氛围,切实防止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对重点学生和隐患苗头,要组织学校教师、校外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校园欺凌事件。要积极联系公安部门,针对校园及周边敲诈勒索、暴力欺凌等行为,围绕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对发现的欺凌或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及时研判、认真核实、妥善处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近年来发生过学生欺凌事件的学校和地区,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依法依规惩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民法典》有关公民人格权的规定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要求,指导学校进一步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各相关学校要将学生欺凌的有关处罚规定纳入校规校纪之中,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 “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规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五)健全完善制度。一是报告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学生欺凌强制报告和处置制度。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都应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第一时间处置学生欺凌行为,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情节严重、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1天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并迅速联络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引发负面舆情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4小时内通过官方媒体正面发声。二是考核机制。要将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履职评价。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情况纳入教育质量评价和教育行政、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工作考评,作为评优评先先决条件。三是通报制度。市教育局将每半年通报全市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并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领导进行约谈。
    (六)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要明确防治校园欺凌的机构职责和人员,统筹协调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要建立完善防治校园欺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据《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政策清单》(附件2),挂图作战、对标对表、对账销号,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五、组织实施
    防范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摸底阶段(2021年3月20前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和各相关学校要进行全面统筹安排部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当前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10前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局属各学校要针对摸排的具体情况,对发现的开展集中治理,全面健全完善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做好欺凌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7月10日前完成)。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全市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督促严肃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各校要把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创建“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成长成才的底线要求,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强化协作。各地各校要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乡镇(街道)的协同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努力构建联防联治综合体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板报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加强校园宣传,要引导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情引导,防止过度渲染细节,保护受害学生隐私,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四)开展督查,确保落实。各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市教育局将会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各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指导、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