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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6-30来源: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教育局(办):

    现将《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


    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树立诚信办学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诚实守信激励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和业余时间开办的,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以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养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为主要目的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黑白名单条件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证照齐全,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并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一年内无不良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或行为,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实,将纳入“黑名单”:

    (一)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或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或“无证办学”。

    (二)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含不规范使用机构名称简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举办者等。

    (三)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四)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

    (五)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教师以及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以其他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或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而偷税漏税的;退费不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的。

    (七)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现象,或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

    (八)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班级等相关信息,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达到3平方米,使用不合规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晚上超过20:30,培训班名称不具体清晰,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九)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十)有照无证违规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的。

    (十一)无证无照非法办学的。

    (十二)经查实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三章 黑白名单信息处理程序

    第六条  黑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信息报送工作,填写《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信息报送表》,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市教育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  市教育局将定期在鞍山市教育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十条  市教育局将“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分别推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章  黑白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对“黑白名单”实行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每月月底前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一次“黑白名单”。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新设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被查实的,将其从“白名单”中移出,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以“黑名单”公布之日为起始日期,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公布的“黑名单”中移出,纳入“白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