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鞍山市实施 钢都英才计划 若干政策及配套实施细则》中关于 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我市将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开展鞍山市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基地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市级大学生实习基地条件的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前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市教育局205房间,联系人:常颖,联系电话2698062,电子信箱asgzc666@126.com。
附: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鞍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 钢都英才计划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专业优势突出、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在鞍就业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习基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习基地,是指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习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各企事业单位依托高等院校建立的、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校外实践基地。主要开展大学生实习活动、考核评价实习大学生、制订实习阶段的考核标准、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件
第五条 申报实习基地条件。
(一)鞍山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每年吸纳一定数量大学生实习;
(三)与高校或院系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对接协议;
(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实习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有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完备的实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六)有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六条 申报实习基地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对接合作协议书;
(五)已吸纳实习和就业大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
第三章 认定考核与资金奖励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材料以及吸纳大学生实习和就业、与高校开展交流合作情况等进行评审认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将审定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市教育局发文公布,予以挂牌。
(二)实习基地建立满一年,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每年在全市评选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实习基地和市级大学生实习示范基地,具体奖励情况如下。
档次 | 当年实习人数 | 留用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指导教师人数 | 奖励金额 |
鞍山市大学生实习示范基地 | 80人 | 20% | 5人 | 10万元 |
鞍山市大学生实习基地 | 40人 | 20% | 2人 | 5万元 |
第九条 实习基地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