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市财政局印发《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教发〔2019〕119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2019-08-23

效力状态:有效

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市财政局印发《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办)、财政局:

现将《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9]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现就我市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农村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

二、发放标准

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是针对农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原则上县域内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次月自然取消。

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和纳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暂未纳入编制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到岗期间享受补助。

在编不在岗、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补助。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确定。

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

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9]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现就我市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农村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

二、发放标准

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是针对农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原则上县域内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次月自然取消。

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和纳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暂未纳入编制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到岗期间享受补助。

在编不在岗、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补助。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确定。

鞍山市关于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

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9]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现就我市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农村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

二、发放标准

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是针对农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原则上县域内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次月自然取消。

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和纳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暂未纳入编制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到岗期间享受补助。

在编不在岗、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补助。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