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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18-12-19来源:法规科作者:法规科 点击:

    鞍山市教育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诚信自律,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监管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教育局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鞍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高职成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等部门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实施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高职成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等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的检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市质监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教育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同时承接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参照上级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检查职责,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建立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范围,建立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录库。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列入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等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  双随机 抽查系统,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执法角色、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 抽查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可以根据专业要求建立专业执法子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鞍山市教育局  双随机 软件系统。根据录入软件的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实现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各项工作,从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实现随机匹配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和执法人员,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市局根据省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市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抽查计划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市政府备案,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工作。应通过  双随机 软件系统,从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一个年度内,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市局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单一经确定,即由市局下发至相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局。未列为市局抽查的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局自行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应通过  双随机 软件系统,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抽查时,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四条 应通过  双随机 软件系统,对被抽取的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和执法人员进行随机匹配。每个被检查对象应随机选派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匹配1名主检查人,1名或1名以上协助检查人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市场主体已经明确的监督检查,应采取随机选派的方式确定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实施抽查方案的监管部门是随机抽查的主办机构。抽取名单过程中,主办机构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技术操作人员、主办机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由主办机构留存,一份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专项同类的执法检查工作可进行批量随机抽取,抽取出的记录,交由主办机构负责人保管,并由主办机构负责人具体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开展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或核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一般可通过审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公示信息和生产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或核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应使用统一制定的检查文书格式。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或核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由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第二十一条 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检查部门应将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按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检查中发现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与原违法记录相关的行为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应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整理留存,对发现问题的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必须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每个被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出具检查结果。所有检查结果汇总后须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形成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检查结果的,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查单位要按照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 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将经审批的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谁管辖、谁负责 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实地检查形成的记录表、检查意见、检查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应备案的按要求备案,应归档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被检查公办、民办非企业学校主体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借机谋取利益。

    第三十条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本单位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要在一到两年内全面掌握本部门检查业务,实现业务全能型。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