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教育局政务(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三条 市教育局政务(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2、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优、授奖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