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和要求,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不公开。
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六条 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拟文人员在拟稿时,在 是否公开 栏里注明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的选择意见。选择 不予公开 拟稿人则必须填写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理由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时答复的内容。
(二)拟文处室负责人应签署审稿意见。
(三)分管领导应签署审核意见。
(四)负责保密的处室应签署保密审核意见。
(五)单位主要领导应签署是否发布批准意见。
(六)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领导签批后,信息产生处室必须在三日内将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和审批手续送达信息发布部门。
(七)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必须在两日内发布。
第八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未按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益、未按公开程序审核公开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