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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教育局监督投诉工作制度
    时间:2016-11-02来源:鞍山市教育局作者: 点击:

      一、监督投诉方式

      社会各界向市教育局检举、投诉、咨询有关情况可以采取来信、来访和电话投诉等形式。

      二、监督投诉受理

    群众监督投诉可根据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能直接向相关处室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群众监督投诉的职能处室--政策法规处反映。

    地址:在铁东区园林路60号412室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2698009

      三、监督投诉工作制度

      1、受理监督投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事实、理由和要求并及时登记。

      2、受理监督投诉后根据实际作出如下处理:能在处室里完成的事项,由责任处室及相关人员负责答复;需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并指定专人办理;分管领导无法决定的,由分管领导提议,交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责任处室专人负责办理;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听证会,依法、及时、合理处理投诉请求。
      3、机关办事实行 首问制 和 责任追究制 ,机关工作人员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为出发点,认真办理每一项工作,对办理态度差、质量不好、延误办事时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4、有关处室接到相关信访、投诉时,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认真落实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重要投诉信件要有领导阅示意见,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信访及有关人员不得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

    5、提倡实名举报投诉,反对诽谤诬告,市教育局为反映人保密。

     

     

     

    鞍山市教育局

    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