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教育局部门预算
(201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 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鞍山市教育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投诉)处、义务教育处、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处、学前教育处、政府教育督导室、高等职业技术成人教育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学校安全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教育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执行。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制定教育改革政策,并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学校设置、布局调整、宏观调控等工作。
(三)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工作,以及国家和省在鞍山设置的学校(含函授站);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我市国际间教育交流、合作办学、留学生派出入工作。
(四)负责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校的审批、管理,负责全市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成人自学考试工作,负责初中等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教学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工读教育工作,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学科竞赛活动;负责语言文字工作。
(六)负责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以及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教师职务评审及教师资格标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师录用工作。
(八)负责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全市教育经费的测算及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高中等学校及直属单位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和审计,负责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教育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九)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与管理教育技术装备、勤工俭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学会等工作。
(十)配合市委组织部考核大专院校的领导干部,负责全地区县级学校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及群团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和四城区中学正职领导干部的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广播电视学校
2.鞍山市第一中学
3.鞍山市第三中学
4.鞍山市第八中学
5.鞍山市鞍钢高级中学
6.鞍山市朝鲜族学校
7.鞍山市第九中学
8.鞍山市工读学校
9.鞍山市第五中学
10.鞍山市第六中学
11、鞍山市第二十四中学
12、鞍山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3、鞍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4、鞍山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15、鞍山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
16、鞍山市教育局财会管理中心
17、鞍山市教育信息中心
18、鞍山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9、鞍山市教育外事(函授教育)管理办公室
20、鞍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1、鞍山市白鸽幼儿园
22、鞍山市学生保健所
第二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1)
第三部分 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教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教育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普通教育支出、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行政运行及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24885.1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教育局2015年 三公 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 三公 经费预算数276.9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0.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6.85万元。2015年预算数比2014年预算数减少8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预算数减少7.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4年减少79.1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 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 三公 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 财政拨款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政府性基金收入 以外的收入。
7. 三公 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教育管理事务(款):反映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11.普通教育(款):反映各类普通教育支出。
12.职业教育(款):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支出。
13.广播电视教育(款):反映广播电视学校教育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特殊教育(款):反映举办工读学校教育的支出。
18、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方面的支出。
19、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