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教育系统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教育局分管领导为新闻发布签发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信息网教育动态栏报道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教育信息。
第五条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遵循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的原则。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由制作部门依职责并汇同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学校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或教育新闻信息。
第八条 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由承办部门负责公开。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教育局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承办部门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部门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部门应当发现其他部门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